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僅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還要面臨最高5000元的行政罰款。
  這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若干規定(草案送審稿)》規定的,今天起到2月17日,該送審稿在首都之窗向廣大市民徵集意見。
  此次送審稿首先明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處理標準。
  送審稿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即最長期限為十一個月。
  滿一年未簽訂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滿一年的當日起不再支付雙倍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包括用人單位正常支付的工資和按照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對應月份,以勞動者正常勞動的工資為標準額外支付的部分。
  送審稿明確了試用期起算時間,從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應當折抵試用期,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期限,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防止用人單位變相延長勞動者試用期。
  此外,送審稿還明確,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送審稿第十七條明確了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過失解除勞動合同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以勞動者上一個月正常勞動的工資為標準,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人數,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原標題:不簽勞動合同 支付兩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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